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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
“安全生产月”,这些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要知道!
来源:麟游市场监管 | 作者:麟游市场监管 | 发布时间: 2024-06-07 | 1028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年6月是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为“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和经济发展大局,为贯彻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进一步推动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落细,现就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关心较多问题进行统一答复。




Q1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有哪些?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总监、 (质量)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应当建立基于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控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等。

Q2

(质量)安全总监如何依法履职尽责?

(质量)安全总监应承担生产、使用单位制定的《(质量)安全总监职责》所规定的职责,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质量安全)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 总监发现产品存在危机安全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设备生产等否决建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总监应当对安全员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 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质量)安全总监还应按照“两个规定”的要求完成培训、考核等工作。

Q3

(质量)安全员如何依法履职尽责?

(质量)安全员应承担生产、使用单位制定的《(质量)安全员守 则》中规定的相应职责,根据《(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形成 《每日(质量)安全检查记录》。(质量)安全员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 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要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质量)安全员还应按照“两个规定”的要求完成培训、考核等工作。

Q4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现有的管理制度如何与“两个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衔接?

做好与现有工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具体内容,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使用单位的“日管控”机制执行全省已经建立的特种设备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日志 制度,对已经建立类似工作制度的生产、使用单位,可以对原有的工作制度采取更名、加挂括号或在相关制度文件中明确对应关系的方式,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相结合继续执行。

Q5

总局73号令中规定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不得兼任的情形具体指哪些?

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如材料与理化、焊接与无损检测质量安全员不得相互兼任。

Q6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培训考核的要求是什么?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组织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培训考核,确保相应人员具备质量安全管理能力。总局正在制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待发布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执行相应规定。

Q7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是否有持证要求?

没有持证要求,但应当具备总局73号令所规定的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Q8

如果小微企业仅有1人,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可否由同一人担任?

可以。

Q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安全员是否有持证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总监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担任,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员担任。相关人员持证要求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执行。

Q10

何为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对“严重事故隐患”列出了以下几种情形,

(一)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 废条件,继续使用的;

(二)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

(四)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五)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Q11

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员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并向安全总监报告,安全总监应当如何处置?

安全总监在接到安全员报告严重事故隐患时,应该要安排进行认真的全面检查,查明严重事故隐患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该停止运行的必须停止运行,不能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必要时安排检验、检测,待严重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投入运行。

Q1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配备安全总监及安全员的数量如何规定?

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可以为专职或兼职人员。对于已经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即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单位,可保留原有的机构和人员配置,但要在管理制度上依照“两个规定”明确原安全管理负责人为安全总监,原安全管理人员为安全员,并按照“两个规定”的要求履行安全总监、安全员相应职责。

Q13

持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的人员能否担任特种设备安全员?

并非所有的特种设备安全员都需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对于无持证要求的,持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且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能力的,可以担任特种设备安全员;《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有持证要求的,还需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Q1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日安全检查记录》是否可以按照使用的设备种类合并填写?

目前,省局已经根据各类设备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缺陷(故障、隐患等)等制定了《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模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参照样板并结合本单位实际予以细化。《每日安全检查记录》可以按照设备种类填写,但应当记录同类设备检查或巡检过程中发现的所有安全隐患。

Q15

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对“两个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常规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过程中,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质量)安全总监、  (质量)安全员配备情况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对(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同时对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检验机构上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未落实“两个规定”要求的情况开展其他监督检查。

Q16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发现生产、使用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该如何操作?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在对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进行鉴定评审 以及检验机构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相关单位未落实“两个规定”有关要求,应及时报告行政许可发证机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Q17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对(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如何开展监督抽查考核?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总局制定的《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 南》,组织对本辖区内生产、使用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 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经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应责令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Q18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时, 哪些情形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权考量的因素?

市场监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如(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配备、培训、考核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落实情况等)作为重要考量依据,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原则,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幅度,对于违法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主客观因素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Q19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未落实“两个规定”,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出具的执法文书能否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可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质量)安全员的,以及未按规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的,应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Q20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未按“两个规定”的要求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应当如何处罚?

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罚,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Q21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 (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罚?

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部分内容转自:麟游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