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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布一批电梯安全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江西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 2026-09-29 | 7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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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监管,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结合质量月“电梯安全宣传周”活动,深入推进全省市场监管领域物业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严厉打击电梯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九江馨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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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1日,九江市浔阳区市场监管局对九江馨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未按规定执行电梯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万元。

2026年3月24日,九江市浔阳区市场监管局对九江馨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的小区电梯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严格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未按规定执行电梯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安全管理制度。监管人员现场下达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按期复查时,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名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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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5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名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万元。

2026年5月18日,景德镇市乐平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名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正在使用两台检验不合格的乘客电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
萍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莲花县宝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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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2日,萍乡市市场监管局对莲花县宝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万元。

2026年3月24日,萍乡市市场监管局对莲花县宝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的莲花县花苑小区电梯进行监督监督,发现十台在用电梯超期未检,电梯由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管理,产权单位未依法办理使用单位变更登记。莲花县宝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产权登记方,应确定为使用单位,承担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其名下登记的十台电梯超出期限两个月未进行定期检验,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萍乡市市场监管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
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市安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电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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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6日,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对新余市安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

2025年11月25日,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对新余市安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嘉州花园小区在用电梯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有4台电梯存在底坑积水隐患,现场对当事人下达监察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1月12日,执法人员对电梯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仍有1台在用电梯存在底坑积水,整改未到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
鹰潭市贵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中物联江右(鹰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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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鹰潭市贵溪市市场监管局对中物联江右(鹰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0.5万元。

2026年4月1日,鹰潭市贵溪市市场监管局对中物联江右(鹰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贵溪书香佳苑小区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使用单位未按要求落实电梯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主体责任制度,电梯巡查管控记录不齐全。在对该物业公司进行隐患复查时,发现该物业公司仍未按要求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鹰潭市贵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
赣州市宁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州群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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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3日,赣州市宁都县市场监管局对赣州群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1.5万元。

2026年5月20日,宁都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宁都县天赐龙岗小区在用电梯维保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时,通过调取物业监控,发现电梯维保单位赣州群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维保员在2026年5月7日对该小区13栋3单元电梯开展维保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围栏。当事人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宁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7
宜春市丰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丰城金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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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0日,宜春市丰城市市场监管局对丰城金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0万元。

2026年4月8日,执法人员对丰城金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金邑启元大厦进行检查,发现该大厦有4台电梯超期未检仍继续使用,且未能提供在用电梯出厂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之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8
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上饶市顺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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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5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对上饶市顺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万元。

2026年3月17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对上饶市顺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管理的在用四台电梯未经定期检验,存在安全隐患。经查,当事人在超过检验日期后,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出电梯定期检验,并继续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上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9
吉安市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和县锐浩物业有限公司使用使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且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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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30日,吉安市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和县锐浩物业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且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2026年3月23日,吉安市泰和县市场监管局对锐浩物业有限公司管理的泰和县林苑小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区在用的1台电梯未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经查,该电梯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且未经检验,仍在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10
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抚州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对故障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未消除事故隐患情况下继续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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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1日,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对抚州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对故障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未消除事故隐患情况下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2026年3月18日,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对抚州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五星商业街小区在用的电梯进行监督检查,共发现该小区八台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失效。经查,在电梯维保单位告知当事人电梯存在事故隐患,并在电梯维保记录中记录相应隐患的情形下,当事人仍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