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掩盖“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检测”的违法事实出具了虚假的检测结果,导致两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应分别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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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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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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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桂南青市监处罚〔2026〕33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桂南青市监处罚〔2026〕3330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当事人一:浙江中淮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当事人二:吴明果;当事人三:余彬;当事人四:余传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20114MA22DRKR5H |
违法行为种类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测。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涉案4台电梯应于2025年1月进行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但当事人一、当事人二、当事人三、当事人四在2025年1月对涉案4台电梯进行自行检测时,未实际开展该项试验,并在检测报告中标注“无此项”。当事人一1月17日出报告时填“无此项”,事后辩称“1月15日维保公司做、检测人员旁观”,但无监控、无工作记录、无云平台签到,该辩解不予采信,应认定实质未依规实施该项检测。上述行为不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第A1.3.12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检测的行为。2.当事人一在案发后(2026年3月30日)未经法定程序,直接在云平台将原报告“无此项”改为“符合”,且保留原报告编号不变,造成同一编号两份结论矛盾的报告并存;这一行为的性质重于单纯的漏检:漏检是“过程不规范”;改报告是“事后伪造/篡改输出成果”,直接冲击检测报告作为公共安全凭证的公信力;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行为。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一浙江中淮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当事人二吴明果、当事人三余彬和当事人四余传权未按《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第A1.3.12条的规定进行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的涉案特种设备数量较少,且截止本案终结调查时,未收到因上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涉案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的投诉举报线索;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上述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检测的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本案中,当事人一浙江中淮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为掩盖“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检测”的违法事实出具了虚假的检测结果,导致两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应分别进行处罚。因当事人一浙江中淮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合并处罚的罚款数额较高,存在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的风险;又因出具虚假的检测结果的违法行为涉及特种设备数量较少;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未收到因虚假检测结果导致涉案电梯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线索,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一浙江中淮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
处罚内容 | (一)对当事人一浙江中淮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1.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检测的行为,罚款15000元; 2.对出具虚假的检测结果的行为,罚款15000元。 合计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上缴国库。 (二)对当事人二吴明果、当事人三余彬、当事人四余传权: 1.对吴明果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检测的行为,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上缴国库; 2.对余彬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检测的行为,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上缴国库; 3.对余传权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检测的行为,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9月22日 |
公示截止期 | 2026年12月22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来源: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