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使用标志的张贴和悬挂
1.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或者使用单位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悬挂或者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可存放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中,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特种设备可见部位。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有驾驶室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张贴在驾驶室的挡风玻璃的右上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固定车牌。3.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随移动式压力容器携带。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悬挂或者固定在乘客入口处或者售票处等乘客易于看见的部位。5.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应当固定在电梯轿厢(或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出入口)乘客易于看见的部位。
二 使用标志的发放
- 新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时,由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且加盖登记机关公章,检验机构一栏填写最近一次的检验机构名称(包括首次检验、安装监督检验、制造监督检验等)。
- 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或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后,《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由定期检验机构或者监督检验机构签发,并且加盖检验专用章。
- 特种设备改造变更、移装变更、单位变更、名称变更时,登记机关应当重新发放《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 锅炉定期检验后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由检验机构在锅炉外部检验合格后签发。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发生变化的,登记机关应当重新发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并且收回原车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