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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物业明知电梯“带病”仍运行?罚款5万元!
来源: | 作者:太仓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 2026-08-17 | 8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本应当稳稳承载大家日常出行的电梯

却 “带病上岗”

其中会有哪些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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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江苏省太仓市某物业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某写字楼两台电梯进行自行检测。检测结果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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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电梯均发现缓冲器故障,存在下坠无法有效缓冲,易发生门闭合失灵夹人、困人等事故隐患。

检测报告明确提示:“存在较严重不符合,建议立即停用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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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物业公司工程经理收了该报告

但接下来的10天里

该物业未做任何防护措施


太仓市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时发现

11号楼电梯仍在运行

隐患大部分没改

12号楼电梯虽然检查时已现场停用

监控却显示前一天和当天早晨都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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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没收到通知

是收到了却不重视

未按要求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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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到场查实违法行为后,物业才紧急关停相关电梯,并开展整改,于4月30日复检合格后恢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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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物业公司明知电梯存在严重隐患仍继续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未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最终,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电梯使用单位,到底意味着什么?

很多物业或自有电梯的企业有个误区:电梯维保签了合同,安全就是维保单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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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维保单位负责定期维护和故障修理,但以下职责,谁也替不了使用单位:

工作机制:明确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并根据要求持证上岗,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根据电梯状况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对维护保养过程进行现场监督,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

日常管理:保持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干燥、无渗漏水,满足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机房5—40°C)、湿度、光照度等环境要求。发现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并向业主公示维修进度,严重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停梯,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

应急救援:实行电梯运行值班制度,确保电梯使用期间值班人员在岗、救援服务联系正常、应急救援通道安全畅通,按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发生困人或者接到紧急呼救时,立即通知维保单位,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配合做好救援工作。

配合监管: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资料。

“自行检测”不是走过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中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对不符合项目及时进行整改,存在较严重不符合的,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电梯。这条红线,没有商量余地。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第一责任人!

当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检测发现较严重不符合项时,务必第一时间暂停设备运行,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影响出行”“怕麻烦”绝不能成为拿安全当儿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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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起,《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26》正式实施,新规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而很多电梯使用单位是物业,请各物业单位切勿当“甩手掌柜”,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守牢项目电梯安全防线,让业主能开开心心出门,平平安安回家。

今年以来,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以提升电梯本质安全和市民乘梯满意度为核心,开展电梯安全综合治理,结合电梯困人故障、救援时效、线上维保记录异常等情况开展现场抽查135家次,紧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严厉打击维保低价恶性竞争和虚假维保行为,严查检验检测环节把关不严、缺项漏项等走过场行为,已立案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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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任何漠视隐患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坚持依法从严处置、高压常态震慑。此外,日常使用电梯的是每一名乘客,不文明乘梯行为也将直接影响电梯安全运行,文明乘梯,让出行更安全、生活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