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却揭穿了“无人到场”的真相
电梯的维保
竟只是一场“纸上谈兵”?
案情简介
本案源于群众的投诉举报,反映其乘坐的电梯有发生困人现象的情况,电梯维保人员多次维修后并无改善。接到投诉举报后,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地址电梯开展检查,某电梯维保公司负责该地址8台电梯的维保,记录做得漂漂亮亮:2026年1月19日,半月保养,已完成。可监控画面不会撒谎——那个时段,根本没有维保人员的影子。
在其中一台电梯里,执法人员发现:轿门开门限制装置竟然被一根束缚带固定住,安全功能被人为废除。进一步检查使用单位(物业公司)的管理档案时,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未查到电梯使用单位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
该使用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管控责任。针对维保单位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立案查处;针对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开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制度,形成闭环管理。
法律分析
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规定,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不同周期,严格执行相应的维保项目和要求,并如实填写维保记录、留存现场作业照片。维保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伪造、篡改。本案中,维保单位在无实际维保人员到场的情况下伪造维保记录、上传虚假照片,同时人为改动轿门开门限制装置使其失效,违反了上述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电梯维护保养未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监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目前,上海市正在开展电梯领域“反内卷”促规范专项整治,对相关违法行为严厉打击。
维保层面:维保单位不仅伪造维保记录、上传虚假照片,还人为改动电梯安全装置使其失效,暴露出安全意识淡薄、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任何简化流程、弄虚作假的行为都是对生命安全的漠视。
管理层面:使用单位(物业公司)对电梯安全管理严重失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基本管理制度,其核心目的是通过日常化、制度化的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该单位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都没有,安全管理形同虚设。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其安全运行依赖“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维保单位技术保障+监管部门监督执法”闭环管理。任何一个环节失守都可能酿成安全事故。本案中,维保造假与使用单位管理“真空”,导致电梯安全屏障面临被攻破的危险。
致维保单位:
安全技术规范不是“纸面作业”。如实维保、真实记录既是法律要求,也是最基本的职业良知。
致物业 / 使用单位:
请务必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制度,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每日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主动监督维保行为,对维保记录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验。
致广大乘客:
如发现电梯频繁出现故障、维保记录可疑、安全装置异常,请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你的每一次反馈,都是在保护自己和他人。
法律法规(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TSG T5002—2017)
第六条
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