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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一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压力容器并篡改铭牌被罚3.5万元
来源: | 作者: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 发布时间: 2026-06-25 | 13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618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江苏)获悉,无锡特莱斯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且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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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1011月,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生产。20191月,该公司从阿里米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并安装了一台空气压缩机,总金额为84000元,该设备内部包含一台油气分离器。根据铭牌信息,该油气分离器容积为0.16立方米,设计压力为1.4兆帕,工作压力为1.3兆帕,容器类别标注为I类,由安徽威尔泰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4月制造。

2025715日,受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大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该公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出现场在用的上述油气分离器未经注册登记且未接受法定检验。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关于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的规定,该设备应于20221月前完成首次定期检验,但至案发时已超期未检达42个月。

20257月检查后的整改过程中,该公司因无法提供该油气分离器的技术档案资料,且联系厂家补寄资料未果,重新制作并更换了设备铭牌,将容器类别改为Ⅱ类,生产日期篡改为20244月,其余信息未作改动。因具体实施人员无法查找,铭牌更换的具体时间及过程未能详细调查。

2026420日,该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递交了解封申请书,已将涉案空压机(含上述油气分离器)拆除并作返厂处理,同时安装了新购买的空气压缩机,并向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鉴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监管部门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