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福建)获悉,福建省卓晏电梯有限公司近日因未按规定履行电梯应急救援义务被福建省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处罚。经查,2026年4月5日17时15分,南安市丰州镇东兴嘉园小区B栋电梯发生乘客被困事件,该小区物业人员于当天17时19分紧急联系当事人福建省卓晏电梯有限公司维保人员进行救援。然而,公司维保人员直至17时56分才抵达现场,抵达时被困人员已于17时52分被消防部门救出,从接到救援通知到抵达现场耗时37分钟,超出规定的电梯困人30分钟内到场救援的时限要求。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接到电梯困人故障通知后未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上述行为违反《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十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按照一梯一档的要求建立维护保养档案,配备与维护保养业务相适应的作业人员,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履行下列义务:……(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电梯困人故障通知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并迅速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履行电梯应急救援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第三十一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具备从轻处罚情节,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从轻情节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款2万元。